国际税收服务e站
- 第八期 -
为更好服务高质量 “引进来”和高水平 “走出去”,深入拓展 “税路通”服务品牌内涵,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构建跨境税收全周期服务,推出 “国际税收服务e站”栏目,对跨境税收相关政策进行归纳整理,提示企业办税缴费要点,帮助企业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税收风险,推动实现跨境投资 “信息通”“政策通”“服务通”。
国际税收服务e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答疑
01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02
源泉扣缴是指什么?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03
扣缴税款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 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04
如何计算最后应缴纳的税款?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源泉扣缴税率为 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协定条款的,还可以适用协定优惠税率。
05
扣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 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06
如果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 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 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 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07
涉及外币时如何确定汇率?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 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08
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相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