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大股东因服刑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重大困境,另一股东无奈之下请求解散公司。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尽管公司当前面临诸多问题,但尚未达到必须解散的绝境,仍有可救济的途径。公司的架构与资源仍具备一定的调整和改善空间,通过合理的治理措施、引入新的力量或进行内部重组等方式,有可能使公司走出困境,恢复正常运营。因此,法院驳回了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请求,希望公司能够在各方努力下找到新的发展契机,继续存续下去。
大股东正在服刑,公司是否应解散?股东个人因素对公司命运有何影响?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
A公司于2021年8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51年8月。公司股权结构为王某持股60%,李某持股40%。其中,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李某担任公司监事,二人均未实际出资。2023年,王某在另案中被判处刑罚。李某请求判令解散A公司。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成立后曾于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租赁固定场地进行经营。李某主张A公司从未开展经营,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李某、王某陈述,二人均未曾通知过对方召开股东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王某虽然正在服刑,但还有召开股东会并参与公司决策的可能。从股东利益来看,李某、王某均未实际出资,A公司对外无债务,不存在公司继续经营会造成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从其他救济途径来看,虽李某、王某对注销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均表示愿意受让对方股权,由此无法否认双方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救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请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股东在服刑期间仍存在召开股东会并产生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可能。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提前设计矛盾化解机制(如股权回购、表决权托管等),通过章程自治实现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存续的平衡。(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蒋成坚 胡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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