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诉人江先生(化名)在张家界旅游期间,于张家界仙踪林民族医药科技文创博览馆(以下简称:仙踪林药业)遭遇消费欺诈:该馆导游以“神医坐诊”“限量看诊”等话术诱导,自称“黄老”的“神医”在短短数秒内通过把脉、舌诊即断言江先生(化名)存在肝肺失调、肾虚、经络受寒等问题,并推销“包治一生”的“苗药偏方”,江先生花费5200元购买三包无药名、无批号、成分不明的“苗药”,江先生(化名)返程后体检显示心脏正常,经知情人提醒后,其认为遭遇消费欺诈,故呼吁张家界相关部门严查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落实“铁腕治旅”要求,维护游客权益与旅游市场秩序。
5月9日上午投诉人江先生(化名)一行来到仙踪林药业,大门口两边挂满了牌匾,如:张家界仙踪林民族医药科技文创博览馆,湖南省中医药文旅新业态示范基地,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务发展示范单位,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学生社会实践实训基地,中共张家界市中医药行业商会支部委员会,中共张家界市永定区旅游食品产业协会支部委员会,张家界市中医药行业商会,张家界道地中药材(仙踪林)国际创新基地,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张家界工作委员会等。
进入大门后,一位导游神飞色舞的介绍仙踪林药业,从院士专家工作站到国际创新中心,再从市面上无法购买到的名贵药材和千年难遇的“神医”,及数不胜数的荣誉证书。最后该导游还称,今天团队中有5位有缘人可以见到神医(需凭卡)。
因投诉人江先生(化名)偶尔会感觉有点胸闷,于是拿着限量版卡来到内堂,一自称“黄老”的坐堂“神医”自我介绍,原来在贵州白灵药业担任工程师,毕业于贵阳医科大学,现在是苗医协会副会长。在经过不到5秒的把脉后称:“你这个身体主要是有两个问题,肝气淤结,肺部干燥、肝肺失调,再经过3秒左右的舌诊后,称江先生(化名)存在:肾虚,经络受寒,导致淤堵,寒气入身,导致肺部干燥,肝火旺盛、病情表现肺寒。如果你要调理的话,你吃某某等中药的话,只是缓解一下,不能得到根除,根据我几十年的临床经验,我告诉你一种苗药偏方,我不是告诉你吃中药,中药起不到好效果,西药是化学药材,依赖性比较强。服用我们的苗药,只要一到三个月,一两个月是调理期,三个月是巩固期,一生就没有这个困扰了。你这是第一次花钱,也是最后一次花钱“。而后,投诉人江先生(化名)就花了5200元,买了3包没有药名、没有批号、不知成分的“苗药”。
据同行旅客张先生称,他本想买两包,但听“神医“说让他把之前买的药都退货,就买他的药就包好,哪有这样的医生说的呢,肯定是骗子,所以没买就出来了。最后出来的何先生也买了两包“苗药”,花了2000多元。
投诉人江先生(化名)怀着忐忑、惊恐的心情回到贵阳后,就偶尔出现胸闷(心脏部位)的状况,于5月11日去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心电图检测,检测结果为:“窦性心律 电轴不偏“,即心脏一切正常。
有知情人告诉投诉人江先生(化名),这是当地典型的消费欺诈。因此,投诉人江先生(化名)呼吁张家界市相关部门:
一、查实仙踪林药业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黄老”有没有《中医执业医师证》,或所谓的“《苗医执业医师证》”。 依据: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证》擅自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非医师行医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罚;若涉及“苗医执业医师证”等虚假资质,按伪造证件处理。主管单位: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师资格审核及非法行医查处)。中医药管理局(对传统医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其声称:服用该“苗药”三个月,一生就没有这个困扰了,你这是第一次花钱,也是最后一次花钱。缺乏科学依据或临床验证的虚假宣传进行查处。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2.《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虚假宣传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主管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三、三包“苗药”收取5200元,远超市场合理范围,且未明码标价,对其涉及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1.《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价格欺诈的,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主管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该“苗药”若无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如“国药准字”)、成分不明,或未经合法渠道生产销售,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假药包括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成分不符的药品等;劣药包括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等。2.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15倍至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申请。3.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处10倍至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主管单位: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假药、劣药的认定及查处)。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
五、该“苗药”自行调配若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属于违法配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并处货值金额2倍至5倍罚款。2.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非法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处罚。主管单位: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及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进行监管)。
六、对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肝气淤结”、“肝肺失调”、“寒气入身”、 “肺寒”等模糊术语制造恐慌,故意夸大或虚构病情,诱导消费骗取高额费用,涉嫌构成诈骗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2.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3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主管单位:公安机关(负责诈骗罪的立案侦查)
张家界作为中国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2月28日上午召开了2025年度市委旅工委主任会议, 会议指出要务必保持定力,全力推动“铁腕治旅”走深走实,营造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投诉人江先生(化名)呼吁张家界相关部门能倾听游客的心声,从严从速查处其投诉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