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
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具备从事文化旅游业(含体育业)相关工作职能或资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个人。
同一单位(个人)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市级其他现行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条支持A级旅游景区新业态项目建设。对充分挖掘本土文化资源,打造数字科技、旅游演出、文博文创、非遗产品、户外运动、康养、影视等创新型业态项目的A级旅游景区,年度内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支持城市旅游“数字+文旅”项目建设。对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开发或改建沉浸式文娱、全息互动投影、夜间光影秀等产品,且该产品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营业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的文化旅游体育娱乐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条对成功实现品牌创建或升级的文旅项目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00万元。
对新评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00万元。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对新评为5C(星)级、4C(星)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00万元。
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评为5A级、4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团队)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团队)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六条对在宜昌举办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单场售票达5000张的,按单场市外(身份证、手机号码归属地均为宜昌市外)观众购票数给予经营单位奖励,奖励标准为30元/张。其中,单场售票5000至10000张的最高奖励10万元,10001至30000张的最高奖励15万元,30000张以上的最高奖励20万元。
对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建设脱口秀、相声、小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等相对集中演艺新空间项目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项目年度票房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运营主体,另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对组织市外游客乘坐专列来宜旅游,单趟专列在宜昌进站达3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收费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趟。对组织市外游客乘坐高铁(动车)来宜旅游,团队游客达2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收费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团。
对组织市外游客包船来宜旅游,单船游客达15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收费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船。
对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大巴车来宜旅游,团队游客达3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收费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0.5万元/团。
对组织国内游客包机来宜旅游,单次航班在三峡国际机场进港达1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至少1晚为四星级及以上饭店或实际结算价每间夜240元及以上的非星级饭店),游览3处收费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班。对组织境外游客包机来宜旅游,单次航班在三峡国际机场进港人数达1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至少1晚为四星级及以上饭店或实际结算价每间夜240元及以上的非星级饭店),游览3处收费4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1处为5A级)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5万元/班。
长江夜游、《三峡盛典》演出、“两坝一峡”游船、三峡千古情等项目视同收费4A级景区。免票游览景区的游客不计人次。
第八条对在宜昌举办电竞顶级国际职业赛事、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的主办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注册地在宜昌的电子竞技职业公司(俱乐部)代表队获得顶级国际职业赛事、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冠军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新获得全国特级、高级、中级、语种导游证并在宜昌工作的导游,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对新入选湖北省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导游,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入选全国“金牌导游”培养项目或“金牌导游工作室”的带头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代表宜昌获得全国导游大赛或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代表宜昌获得全省导游大赛或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奖励资金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条款奖励资金,宜昌城区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各县市和夷陵区全部由当地自行承担。市级奖励资金采取统筹执行,按年度预算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申报奖励的具体条件及流程等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宜昌市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24〕45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印发
来源丨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丨好儿 编审丨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