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直播平台打赏女主播 8.7 万余元,妻子能否要回全部“赏钱”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若妻子能够证明丈夫的打赏行为是未经其同意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赏钱”。但如果丈夫的打赏行为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基于正常消费观念或双方共同意愿而进行的,妻子则可能无法要回全部款项。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掺杂“感情”的打赏能否算作赠与?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能否要求返还?近日,马尾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林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4月,林某通过某直播平台结识舞蹈主播刘某,随后双方互加微信,频繁联系,聊天内容暧昧。在此期间,林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刘某打赏共计87万余颗“钻石”(平台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颗钻石),总价值8.7万余元。根据平台与主播的分成协议,刘某实际获得4.3万余元。
妻子李某发现后,认为林某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遂将刘某及直播平台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种消费行为,因此,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刘某与林某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然而,林某和刘某互加微信后长期亲密互动,刘某带有不当图利目的,林某也因想与刘某发展进一步关系而进行打赏,这种互动和打赏行为超出了主播与用户正常交流范畴,打赏数额远超家庭日常娱乐消费所需,损害了李某的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赠与合同无效。
最终,马尾区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添加微信期间林某打赏的4.3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任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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