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创新主体,在政策驱动下,正逐步成为科技金融市场中重要的耐心资本。AIC依托于广泛的客户基础、庞大的网络和全面的牌照资源,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AIC更加注重企业的行业价值、增长潜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并参与公司治理,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稳定运营。2024年9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苏州等18个城市。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股份制银行也相继获批或申请设立AIC,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在资金布局方面,各地政府与AIC机构密切合作,推动设立多只大型产业基金,意向合作规模累计超千亿元,AIC已成为撬动科技资源配置、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金融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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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政策演进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简称金融AIC(Asset Investment Companies)是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经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其设立初衷旨在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随着科技金融的兴起,金融AIC被赋予了新的使命。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提出扩大金融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2025年3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19号文),并从三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1)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AIC;(2)拓宽股权投资范围,放宽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3)鼓励金融AIC参与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核心变化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将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等18个大中型城市。二是放宽限制。适当放宽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将表内投资占比由原来的4%提高到10%;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占比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
表1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政策演进梳理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同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皆由金融监管总局统一监管,其设立初衷均指向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化解金融风险、降低杠杆率。AMC诞生于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主要任务是协助国有大型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入世挑战。而AIC的设立背景则可追溯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后我国信贷扩张与影子银行发展的累积风险,最终在2015年“去杠杆”被正式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后,政策开始聚焦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机制缓释金融体系的潜在压力。
2016年,《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的启动,AIC由此应运而生,成为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的专属平台。AIC不仅承接银行不良债权并将其转化为企业股权,还承担配套投后管理、资产处置等功能,成为推动国有企业降低杠杆率、提升资本结构效率的重要金融抓手。
2017年起,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先后设立了旗下AIC,分别为建信投资、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投资和交银投资。2018年,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AIC作为银行系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制度地位,明确其可以通过债转股投资计划、设立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开展债权收购、股权投资与退出安排等市场化操作。
近年来,AIC的业务边界持续拓展。政策层面逐步开放其参与直接投资、企业重组、产业整合、资产管理等领域,特别是在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方面,AIC被赋予了更大空间。2020年,央行等多部门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明确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参与临港新片区和产业升级相关投资业务,标志着其功能正由“处置不良”向“战略投资”延伸。
当前,金融监管总局正积极研究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扩大其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强化其在企业资本重组、风险出清和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功能定位,使其在支持金融市场深化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更系统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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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AIC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
从机构数量与规模来说,我国目前共有六家金融AIC,其中包括2017年成立的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和交银投资,以及2025年新批复成立的由兴业银行发起设立的金融AIC。目前,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全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加大对科创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表2 五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5月7日,兴业银行发布了《关于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获准筹建的公告》,成为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后,第六家获准筹建AIC的银行,也是首家获准筹建AIC的股份制银行。
新设AIC属于此次稳市场稳预期的“一揽子金融政策”,核心落脚点在于支持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新成立的金融AIC在业务范围、运营模式等方面与原有五家金融AIC保持一致,但也带来了新的资金和专业团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AIC在科技金融领域的服务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AIC目前已实现18个试点城市签约全覆盖,签约金额已超过3500亿元。截至2024年6月底,五家金融AIC总资产达到5670亿元,较2017年底增长近10倍。前五家金融AIC的净利润从2017年的2.63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182亿元,ROE (return on equity, 股权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 普遍突破两位数,与母行盈利能力基本持平。资产负债率则是从2019-2020年的90%左右高点回落至2024年上半年的70%左右,扩表速度放缓,风险控制能力增强。
金融AIC的业务范围以债转股为核心业务,同时涵盖债权重组、私募资产管理、金融债券发行、债券回购等多元化业务。近年来,金融AIC逐步探索股权投资业务,尤其在科技创新领域,通过私募基金等方式支持初创企业。截至2024年6月底,五家金融AIC总资产达到5670亿元,较2017年底增长近10倍,净利润从2017年的2.63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182亿元,ROE普遍突破两位数,资产负债率从2019 - 2020年的90%左右高点回落至2024年上半年的70%左右,扩表速度放缓,风险控制能力增强。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金融AIC在科技金融领域的业务规模有望持续增长,其在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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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业务模式在科技金融中的应用
在科技金融体系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通过灵活的股权投资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区别于传统信贷的融资渠道。相比商业银行以信贷为主的融资手段,AIC更适应科技企业“高风险、轻资产、长周期”的发展特点,能够为其提供更具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资金支持,在推动科技创新、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AIC的投资重点集中于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关键领域。例如,工银投资先后参与华大半导体、积塔半导体项目,助力我国半导体产业在“卡脖子”环节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充分体现了AIC在国家科技战略中的积极作用。
(一)拓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能力边界
在科技金融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商业银行正借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这一创新载体,突破传统信贷的边界,实现由“债权融资者”向“股权参与者”和“科技赋能者”的战略转型。AIC的设立不仅拓展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与广度,更为其在科技型企业支持体系中注入了更具韧性和穿透力的金融工具。
一方面,AIC作为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具备强大的资金背景和高度政策支持,其市场化定位与灵活投资机制使其成为银行开展债转股和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平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赋予AIC多项灵活权限,包括以优惠价格收购债权、按市场化原则转为优先股、自由设定转股价格等,从制度层面有效提升了其在债务重组与企业治理中的主动性和影响力。
另一方面,AIC让银行得以从企业早期便介入,通过股权投资而不仅仅是贷款授信的方式,与科技企业建立更具战略协同的合作关系。相比传统信贷周期短、回报固定、信息不对称程度高的限制,AIC投资能伴随企业成长全过程,实现从初创融资到成果转化的金融穿透支持。这种“投中有贷、贷中有投”的模式,也为银行提供了更丰富的盈利来源——既包括股权投资的资本利得,更包括随之而来的企业存款、信贷、支付结算、投融资顾问等多元化中间业务收入,从而优化收入结构,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AIC投资科技企业所带来的“外部性收益”正在成为银行新的价值创造点。当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并带动上下游产业升级时,银行通过早期股权布局已抢占服务链条前端,形成了对科技产业链、资金链和服务链的协同嵌入。这种模式不但提升了银行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金融嵌入度,也有助于其摆脱过度依赖利息收入的传统盈利模式,在服务“新质生产力”方面实现真正的角色跃升。
未来,随着AIC试点的持续深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与AIC在信息共享、客户联动、风险共担等方面的机制协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融资联动的业务创新模式,加快建立以AIC为桥梁的科技金融服务闭环,真正实现金融资源对创新要素的精准配置与持续赋能。
(二)破解科创企业股权融资难题
在我国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往往面临“三无”困境:无足够抵押资产、无稳定盈利模式、无成熟市场渠道,导致在传统信贷体系中难以获得有效融资支持。AIC的出现,有效弥补了这一结构性金融供给缺口,为科创企业特别是早期企业提供了“非债务性、低成本、长周期”的直接融资支持,成为其关键成长阶段的重要资金来源。
AIC作为商业银行的投资平台,资金来源稳定、投资期限灵活、政策导向明确,区别于市场化VC/PE对短期回报的强烈依赖,更能够以“耐心资本”的形式与科创企业共同承担成长风险。在实际运作中,AIC通过入股方式直接参与企业运营,与企业建立战略协同关系,为其提供不仅限于资金的“全生命周期赋能”——包括治理结构优化、财务管理提升、上下游资源对接等,显著提高了科创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AIC对接的是国家战略导向,投向聚焦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材料等“卡脖子”领域,能与地方政府产业基金、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形成联动效应,共同构建覆盖种子期到成熟期的资本支持体系。
此外,AIC的资金参与还可以改善企业的外部评级与融资条件,为其后续银行授信、引入社会资本、申请政府专项资金等创造良好信用基础,实质性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构建多层次资本通道。随着AIC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其有望成为服务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金融抓手,打通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链”的关键一环。
(三)提升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AIC业务模式的逐步发展,不仅重塑了银行体系与科技企业之间的资金关系,也深刻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演进与资源配置方式。其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承担着债转股、股权投资与资产重组三大功能,正在金融市场中逐步形成区别于传统信贷与基金机构的独立角色,有效缓解了长期以来股权融资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结构性问题。
一方面,AIC通过以“债转股”为核心的业务模式,有效提升了金融系统对高负债企业的风险消化能力。当前,AIC可依法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将其转化为普通股或优先股。这一机制不仅有助于企业改善资产负债表、缓解短期流动性压力,更推动其在资本结构上实现“去杠杆、增权益”,增强企业长期发展韧性。
另一方面,AIC的多元业务布局也显著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与交易工具。除了债转股,AIC还可对未能完成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或处置,也可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以助其偿还原有债务、引入新投资人。这种“股债联动、投融结合”的复合型金融服务路径,打破了债权与股权割裂的市场界限,有助于金融市场逐步实现从“交易主导”向“配置主导”转变。
从更广的层面看,AIC的介入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功能完整性。其在初创期、高风险、高投入行业中提供资本增量支持,补足了传统市场机制无法覆盖的金融盲区,同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目标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AIC在运作中还形成了与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地方产业引导基金、社会资本联动的能力,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混合投融资机制,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制度动能。随着AIC经验不断积累、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其将在提升市场风险分担能力、丰富资本退出路径(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IPO退出)等方面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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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投贷联动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硅谷银行的投贷联动模式
美国的银行体系在制度上长期坚持严格的功能分业原则。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已于1999年被《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部分取代)及其后续监管框架,美国商业银行不得直接从事高风险的股权投资或创投活动,特别是不能将存款性负债用于高波动性的权益类投资。因此,在美国,“投贷联动”并非通过单一主体完成,而是依托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HC)架构,在不同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多个专业子公司协同完成,形成一种“制度内分业、架构上协作”的模式。
以硅谷银行集团(SVB Financial Group)为例,其并非单一银行实体,而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旗下的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为注册商业银行,负责开展传统信贷业务,包括向科技企业提供经营性贷款、设备融资、流动性支持等。而其子公司硅谷资本(SVB Capital)则是一家风险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股权投资、VC/PE基金出资以及对科技企业的直接股权配置。这种内部协同结构使得集团整体能够实现“贷前由银行介入、贷后由创投机构陪伴”的一体化服务模式,但在法律层面上,各类业务依然保持清晰分割。
然而,2023年硅谷银行的突然倒闭暴露出其资产负债管理上的严重缺陷,并非源于投贷联动模式本身的风险。硅谷银行在美联储持续加息背景下未能及时调整资产配置,长期持有大量低收益、久期长的美国国债与MBS(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导致其资产端在利率上升时迅速贬值;同时,客户集中度高、存款流动性差等结构性特征在科技行业整体承压时激化了挤兑风险。面对客户大规模提款,硅谷银行未能采取有效的流动性对冲与负债管理机制,最终在短时间内陷入偿付危机。
因此,硅谷银行的倒闭并不代表“投贷联动”本身存在系统性问题,而是提醒在推进科技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控股架构下的风险隔离、穿透管理与资产久期匹配机制缺一不可。这为我国当前AIC主导的投贷联动探索提供了重要警示,即便AIC作为银行全资子公司享有更高操作整合度,也必须高度重视合规机制设计、风险计量能力和资产结构优化,避免因追求科技金融创新而积累新的系统性脆弱点。
(二)其他国家投贷联动模式
德国的商业银行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部门或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积极参与到科技企业的融资中。德国一些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成立投资基金,用于投资有潜力的科技企业。银行自身凭借其资金优势和风险管理经验,为投资基金提供支持,同时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
以色列的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孵化器等密切合作,构建了一个完善的科技金融生态系统。银行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天使投资等早期融资支持,并在企业成长过程中提供持续的金融服务。同时,银行还积极参与到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活动中,促进了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中外“科技金融”的机制差异
国际经验显示,投贷联动已成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但中外制度设计、业务模式和监管要求存在本质差异。
在业务模式上,美国以硅谷银行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架构更加强调股权与债权的功能分离,通过商业银行与创投子公司之间的协作实现“信贷+股权”联动,操作机制灵活、风险偏好更高。以色列和德国的银行则广泛与创投机构、孵化器或政府平台合作,共同搭建科技金融生态,侧重早期融资与产业培育。而我国当前以AIC为主体的投贷联动机制,更多立足于市场化债转股,稳健推进直投业务,在监管框架内探索股权融资路径,强调风险可控与政策导向的一致性。
在风险管理上,国外更依赖市场化机制与专业化合作,通过基金联投、结构化安排分散风险。我国AIC则以商业银行为母体,侧重在制度框架内构建内部风控体系,强调审慎监管、合规运营,投前投中投后均需体现控制能力,风控标准更为保守。
在资金来源方面,国外金控平台的资金结构更为多元,涵盖私人资本、VC基金、母基金等;而我国AIC目前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自有资金或附属私募基金,资金规模相对有限、成本结构较高,仍需制度支持与市场协同优化资金配置效率。
(四)AIC投贷联动发展路径
当前,AIC在服务科技型企业过程中已初步探索出兼具政策导向与市场运作的路径,但若要真正成为中国式“投贷联动”的制度化承载平台,仍需在市场化机制、风险管理、专业能力、退出路径及体制协同等多个方面实现系统性转型。
1、构建面向科技企业的专业化投研体系
2、强化与市场化机构的协同联动机制
3、推动银行信贷逻辑与市场化投资逻辑融合
AIC作为银行全资子公司,在机制上具有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资源协同优势,但同时也容易受到母行“信贷思维”的制约,出现对风险过度保守、对成长性判断不足等问题。应进一步厘清AIC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防火墙机制,确保投资决策自主独立。同时,母行可提供项目推荐、客户信息和产业资源支持,在坚持审慎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投贷联动中的优势互补。
4、健全配套政策支持与差异化监管安排
推动AIC市场化发展,需要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匹配的制度环境。建议出台针对科技股权投资的专项政策,在税收、财政补贴、资本占用、投资损失容忍等方面给予合理激励。同时,监管层可探索差异化监管规则,对AIC实行与一般银行子公司不同的流动性管理、压力测试与风险权重要求,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释放更多支持创新企业的金融空间,增强AIC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功能定位。
(本文结合了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CSC研究非银前瞻团队、JM金融、梧桐樹智庫等公开渠道的报道。)
选题:货币银行与金融监管选题组
指导:王剑
策划、整理:和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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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安然、李婧怡